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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探测报警产品的保养、报废知多少
来源: | 作者:proadc58f | 发布时间: 2017-11-08 | 831 次浏览 | 分享到: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火灾探测报警产品的维修保养与报废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设置在建筑中的火灾探测报警产品。其他特殊场所使用的火灾探测报警产品可参照执行。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4715点型感烟火灾探测器

  GB4716点型感温火灾探测器

  GB4717火灾报警控制器

  GB14003线型光束感烟火灾探测器

  GH14287.1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第1部分:电气火灾监控设备

  GB14287.2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第2部分: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

  GB14287.3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第3部分:测温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

  GB15322(所有部分)可燃气体探测器

  GB15631特种火灾探测器

  GB16280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

  GB16806消防联动控制系统

  GB16808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

  GB17429火灾显示盘

  GB19880手动火灾报警按钮

  GB/T21197线型光纤感温火灾探测器

  GB25201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

  GBZ122离子感烟火灾探测器放射防护标准

  维修

  3.1一般要求

  3.1.1火灾探测报警产品(以下简称产品)的使用或管理单位在发现产品存在问题和故障时,应及时进行维修。

  3.1.2维修一般应在48h内完成;需要由供应商或者生产企业提供零配件时,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

  3.1.3火灾探测器、模块、手动报警按钮和消火栓启动按钮一般应在维修企业内进行维修,将上述部件拆下维修时,应立即更换备品,不应对相应部位实施屏蔽;没有备品时,应对该部位采取有效的消防安全措施。

  3.1.4火灾报警控制器、消防联动控制器和可燃气体控制器可在现场维修。维修期间,应换上备用控制器;没有备用控制器时,应对该受保护区域采取有效的消防安全措施,或暂停使用该区域。

  3.1.5承担维修的企业应制订维修作业指导书,对维修人员进行相关培训,确保各项维修操作符合产品使用说明书和作业指导书的要求。

  3.1.6承担维修的企业应做好维修记录,与产品使用或管理单位各执一份,并保存至该产品报废。火灾探测报警产品维修记录表的格式参见附录A。

  3.2维修流程

  3.2.1对存在问题的产品应根据故障现象,分析査找原因并记录。

  3.2.2按照相关技术文件和维修作业指导书的要求对故障产品的结构、部件等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应采取相应维修措施并予以记录:

  a)虚焊、漏焊、紧固件松动的,应补焊或紧固;

  b)部件和元器件老化、损坏的,应修复或更换;

  c)绝缘介质损坏、击穿的,应更换;

  d)电气参数改变、漂移的,应调整恢复;

  e)结构发生变形、严重腐蚀的,应修复或更换。

  3.2.3更换部件和元器件时,应对产品所更换的部件、元器件及相应部位进行防潮、防盐雾、防霉处理。

  3.2.4产品维修后,应依据相关产品标准进行检验,记录检验结果,合格后应加贴检验合格标识。

  3.3探测器类和按钮类产品

  3.3.1需要将无底座的探测器或按钮拆下时,应先切断该回路的供电。

  3.3.2感烟探测器、火焰探测器及图像型火灾探测器维修后,应分别按GB4715、GB15631、GB14003要求进行响应阈值试验,响应阈值应在生产企业成品出厂检验规程规定的响应阈值范围内。

  3.3.3感温探测器维修后,应分别按GB4716、GB16280、GB/T21197要求进行响应时间试验,试验结果应符合标准要求。

  3.3.4可燃气体探测器维修后,应按GB15322要求进行响应时间和报警动作值试验,试验结果应符合标准要求。

  3.3.5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维修后,应按GB14287.2要求进行报警性能试验,试验结果应符合标准要求,设定的剩余电流报警动作值应符合设计要求。

  3.3.6测温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维修后,应按GB14287.3要求进行基本性能试验,试验结果应符合标准要求,设定的报警温度值应符合设汁要求。

  3.3.7手动报警按钮和消火栓启动按钮维修后,应分别按GB19880、GB16806要求进行动作性能试验和不动作性能试验,试验结果应符合标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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