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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的沉降观测
来源: | 作者:建筑物的沉降观测 | 发布时间: 2024-11-21 | 251 次浏览 |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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沉降观测的次数和时间要适当


  对工业厂房、公共建筑和4层及以上的砖混结构住宅建筑:第一次观测在观测点安设稳固后进行。然后,在第三层观测一次,三层以上时各层观测一次,竣工后观测一次。框架结构的建筑物每二层观测一次,竣工后再观测一次。


水准点的确定要稳妥


  水准点是对各观测点沉降的基准点,一定要选定相对固定的稳定的其他建筑物、岩基等适当部位,一般不少于2个。


观测仪器及观测方法要讲究


  (1)观测沉降的仪器应采用经计量部门检验合格的水准仪和钢水准尺进行。


  (2)观测时应固定人员,并使用固定的测量仪器和工具。


  (3)每次观察均需采用环形闭合方法,或往返闭合方法当场进行检查。同一观测点的两次观测之差不得大于1毫米。


沉降观测的图示与记录要精细


  完成沉降观测工作,要先绘制好沉降观测示意图并对每次沉降观测认真做好记录。


  (1)沉降观测示意图应画出建筑物的底层平面示意图,注明观测点的位置和编号,注明水准基点的位置、编号和标高及水准点与建筑物的距离。并在图上注明观测点所用材料、埋入墙体深度、离开墙体的距离。


  (2)沉降观测的记录应采用建设部制定的统一表格。观测的数据必须经过严格核对无误,方可记录,不得任意更改。当各观测点第一次观测时,标高相同时要如实填写,其沉降量为零。以后每次的沉降量为本次标高与前次标高之差,累计沉降量则为各观测点本次标高与第一次标高之差。


  (3)房屋和构筑物的沉降量、沉降差、倾斜、局部倾斜应不大于地基允许变形值,可参见设计规范具体规定。


  沉降观测资料应妥善保管,存档备查。


  用户或房屋开发商在建(构)筑物沉降尚未稳定的情况下,应继续进行沉降观测工作,并建立档案。如沉降量超过规范和设计要求,则应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处理。只有这样,建(构)筑物的沉降观测才能起到应有的警示作用,才能为建(构)筑物的结构安全提供可靠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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